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周敏雄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奕翔律師
洪杰律師
被 告 璟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