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5號
抗 告 人 璟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敏雄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