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大砌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仕
原 告 緯砌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宗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2,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