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見補字卷第15頁)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