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嘉其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被 告 旭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晟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