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翁儷芹
被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2422元(訴之聲明請求剔除分配之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