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川卓越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