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