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宏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被 告 捷太醫療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9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