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