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普慶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勵玲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婷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