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中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華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白丞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維鴻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