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軒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軒凱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2,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