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李陳水棉即李財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000元,有原告檢附之本院民國110年8月10日南院武110司執明字第72763號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