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妍
被 告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9,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