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上弁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婷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奕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紅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5,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