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立新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6,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