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楷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鳳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2,7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