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僑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日璋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沈煒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環科技有限公司、周耀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3,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