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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省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反訴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  陳柏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多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登進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反訴被告其餘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柏谷負擔。」記載,應更正為「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陳柏谷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