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生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2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