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陳文美 
被      告  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羽即陳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14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