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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天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杭潤鵬 



被      告  寶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臺幣21,196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