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 告 翁霖慶
代 理 人 黃莉甄
被 告 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巧蕙
被 告 葉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前陳報被告葉育彰是否任職於被告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若是,併陳報葉育彰基本資料。
三、原告應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前陳報仲介本件不動產買賣之房仲人員究係為葉育彰或莊哲偉與林靖華,及其與被告誠昱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