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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軒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軒凱
訴訟代理人 張德欽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張顥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