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侯福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4,5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