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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被      告  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