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上列上訴人與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90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5,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