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黃棖旺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鄭乃介
被 告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陳柏霖律師
包鐵旺
被 告 曾敏龍
張慧儀
曾芸驊
徐曾秀琴
曾素誼
王榮義
王榮智
王榮男
王吳秋環
蔡志坤
蔡志龍
蔡美鈴
林吳阿蘭
前開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孟宸
被 告 邱國良
邱秀貞
邱茂己
葉珠貝
葉秀鈴
葉者智
葉景福
黃國晟
邱嘉琳
吳秋龍
吳永川
吳朝安
吳國華
吳宥亭
兼
前開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景豐
被 告 李賢哲
李賢源
陳黃招治
黃村福
黃阿裕
黃玉芬
黃博德
黃博雄
黃淑惠
黃雅檉
黃秀珠
黃慶全
黃慶祥
黃淑華
王秀緩
楊王冬荷
林王金昭
邱王不纒
王白菜
王明木
王明華
韓陳柸
許陳金
余桂樺
余秝禎
許玉香
余艾蓉
余紓琪
余玉琳
余承豐
邱燕蒂(WARIYANTI‧INGGARWATI)
邱聖偉
邱聖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邱月華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吳惠美 住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0段000巷00弄00
黃陳樣
黃清香
黃清涼
黃清宮
黃慧眞
黃清榮
黃清華
呂千惠
賴玉妹
呂振億
呂欣悅
賴欣怡
呂福榮
張土月
葉張月琴
許妙好
張琇蕙
許世晟
張世弦
張秀品
張世忠
張世樺
利害關係人 楊順安
楊金玉
楊昭明
王楊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訴外人楊順安於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陳報狀,表示原告起訴之「黃頭繼承人漏列楊順安、楊金玉、楊昭明、王楊金枝」,渠等為黃頭-黃石(黃頭之子)-黃氣(黃石之女)戶下,為避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成為無效判決,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原告【盡速補正】分割共有物屬於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即追加被告),否則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分割方案目前有方案一(後來皆無人主張)、方案二(原告、鄭乃介、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張)、方案三(徐曾秀琴等13人主張),而鄭乃介再提出「方案四」,本院將於所定庭期前囑託地政繪製方案四,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