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允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啟賢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誠廣告有限公司、謝俊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4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