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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告  蔡政承  
            蔡黃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蔡良偉  
            蔡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業於民國111年1月25日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