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贊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嘉宗
被 告 明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貴
被 告 王敏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