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昌惠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公法上爭議,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1、438號(下合稱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而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確為現有巷道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在系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33、95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