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申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郁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