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子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