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大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麗容
上 訴 人 魏碧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國材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