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被 告 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鳴
訴訟代理人 梁石輝
謝武良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就所主張「Ø180押出機螺桿以對接方式製作」之瑕疵,是否曾定期請求被告修補(補正),暨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