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海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凃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佩諭律師
被 告 元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盈發
被 告 李聰賢
黃昱豪
戴伊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1號),因本案之審理,涉及該營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然該裁定目前尚未確定,且兩造均同意暫停本案之審理,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