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忠信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萬8,300元,應繳裁判費8萬5,744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5,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