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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
被      告  曾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