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梓、張育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0,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6,8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