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李政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㈠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31萬077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248萬3822元(計算式:417萬3050元+831萬0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