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楓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送達代收人 吳俐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灣精碳有限公司、劉建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