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