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吳逸人
吳逸男
吳逸君
吳瑞娟
吳瑞娓
被 上訴 人 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益昆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涇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82萬8338元(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