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黃毓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陳秀嬋律師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
被 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