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
鄭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展至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且原告前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兩造於另案試行調解,請求再開辯論,其後於宣判前(25日)再陳報調解不成立(112年12月28日具狀,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受狀),因等候兩造調解結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等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