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豐橋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家
被上訴人 蔡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4,53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5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