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貿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永康區公所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30,4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