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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楊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8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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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3-9
1
200